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第十三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假冒伪劣、霉坏变质的烟草专卖品,应当销毁;工商、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前列物品,可以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销毁。
被依法没收的其他烟草专卖品应当公开拍卖或者交由指定的烟草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收购,拍卖款、收购款由原没收部门上缴国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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