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第十二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第十二条 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