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第十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涉嫌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案件时,可以自行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在机场、车站、码头、港口和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进行烟草专卖检查,对烟草专卖品的运输活动进行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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