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第八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在核定地点亮证从事烟草制品的零售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停业、歇业一年以上
或者无正当理由六个月以上未从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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