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第七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第七条 零售烟草制品,应当向所在区(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烟草专卖零售点应当合理布局,其具体设置标准由区(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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