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第六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第六条 批发烟草制品,应当依法申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批发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加注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样式的专卖标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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