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第五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第五条 生产烟草制品,应当依法申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烟草制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