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第三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第三条 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区(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质量监督、交通、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区(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质量监督、交通、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