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第四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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