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第十一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涉烟违法案件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使用、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