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市、区(市)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