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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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第二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市、区(市)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
第三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威胁、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
第四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二章 财政审计
第五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二章 财政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和决算草案,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
第六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二章 财政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收支的平衡情况;
(...
第七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二章 财政审计 第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政府性基金缴纳使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等与财政收支有关以及本级...
第八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二章 财政审计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
第九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二章 财政审计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
第十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二章 财政审计 第十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执行中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的问题,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开展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
第三章 企业和金融机构审计
第十一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三章 企业和金融机构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下列企业和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金融机构;
(二)国有资本占...
第十二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三章 企业和金融机构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资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三章 企业和金融机构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国际公认的审计准则,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
第十四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三章 企业和金融机构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属于审计监督范围内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
...
第十五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三章 企业和金融机构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属于审计监督范围内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
第十六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三章 企业和金融机构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属于审计监督范围内的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审计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四章 政府投资审计
第十七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四章 政府投资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下列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
第十八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四章 政府投资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
第十九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四章 政府投资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供货、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取得建设项...
第二十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四章 政府投资审计 第二十条 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建设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审计...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四章 政府投资审计 第二十一条 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其项目主管部门和参建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在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四章 政府投资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所作出的审计决定,投资项目有关各方应当执行。
第五章 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五章 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届满、届中,或...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五章 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由负责管理该主要负责人的部门提出审计委托建议,按照规定程序审定后,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五章 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五章 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政策等,对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
第六章 绩效审计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六章 绩效审计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内财政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社会保险基金等的管理、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六章 绩效审计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进行绩效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绩效目标设定情况;
(三...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六章 绩效审计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绩效审计评价体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绩效目标等,确定评价标准。
审计机关确...
第三十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六章 绩效审计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绩效审计的审计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本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改进决策...
第七章 内部审计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七章 内部审计 第三十一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内部审计工...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七章 内部审计 第三十二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七章 内部审计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单位内部考核、奖惩的依据。
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七章 内部审计 第三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章 审计程序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八章 审计程序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八章 审计程序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八章 审计程序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对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与被审计单位主要...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八章 审计程序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纸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资料保存...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八章 审计程序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送达审计、跟踪审计、联网审计等方式实...
第四十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八章 审计程序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审计工作需要,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有关专业机构...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八章 审计程序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审计结束,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审计报告;对违反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
第九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二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九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
第四十三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九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三条 对审计机关移送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四十四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九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的下列问题和事项,应当采用专题报告等方式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一)涉嫌重大违法违纪...
第四十五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九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五条 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将重要审计事项的整改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督查范围,督促审计...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九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六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审计整改和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十七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九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通报和公布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以及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
第四十九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信息系统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标准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
第五十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被调查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审计机关调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可以向有...
第五十一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审计机关核查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或者不及时报告审计整改情况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中弄虚作假的单位,...
第五十三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进行威胁、陷害、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第五十四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