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七章 内部审计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七章 内部审计 第三十一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内部审计工作。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国有大型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型企业,可以配备总审计师。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和经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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