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六章 绩效审计

第三十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六章 绩效审计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绩效审计的审计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本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改进决策和管理的参考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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