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六章 绩效审计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六章 绩效审计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绩效审计评价体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绩效目标等,确定评价标准。
审计机关确定评价标准时,应当听取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意见。
审计机关确定评价标准时,应当听取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