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六章 绩效审计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六章 绩效审计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内财政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社会保险基金等的管理、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对下列资金的绩效情况应当进行重点审计: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资金;
(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等社会救助资金;
(三)儿童福利资金、老年人福利资金、残疾人福利资金等社会福利资金;
(四)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住房资金;
(五)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公益性资金;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城市建设资金;
(七)自主创新、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科技条件平台建设等科技专项资金;
(八)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和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环境保护资金;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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