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五章 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五章 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二)制定、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和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研究决策或者建设管理情况;
(六)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情况;
(七)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和保护、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
(八)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九)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履行有关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或者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或者整改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二)制定、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和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研究决策或者建设管理情况;
(六)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情况;
(七)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和保护、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
(八)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九)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履行有关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或者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或者整改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