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五章 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五章 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届满、届中,或者因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