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四章 政府投资审计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四章 政府投资审计 第二十一条 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其项目主管部门和参建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九十日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自实施审计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项目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审计机关应当自实施审计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项目计划下达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