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四章 政府投资审计
第二十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四章 政府投资审计 第二十条 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建设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审计机关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建设项目,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建设项目,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