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四章 政府投资审计
第十八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四章 政府投资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项目概(预)算编制、调整、执行情况;
(四)项目资金来源以及到位、管理、使用情况;
(五)项目招标投标程序执行情况;
(六)项目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情况;
(七)项目设备以及材料采购、管理使用和核算情况;
(八)项目工程造价管理、现场签证、设计变更以及投资控制情况;
(九)建设成本核算、财务收支核算、税费计缴、债权债务情况;
(十)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以及工程结算报表、交付使用资产表的编报情况;
(十一)土地利用和征收补偿、环境保护等有关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二)建设资金结余以及分配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项目概(预)算编制、调整、执行情况;
(四)项目资金来源以及到位、管理、使用情况;
(五)项目招标投标程序执行情况;
(六)项目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情况;
(七)项目设备以及材料采购、管理使用和核算情况;
(八)项目工程造价管理、现场签证、设计变更以及投资控制情况;
(九)建设成本核算、财务收支核算、税费计缴、债权债务情况;
(十)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以及工程结算报表、交付使用资产表的编报情况;
(十一)土地利用和征收补偿、环境保护等有关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二)建设资金结余以及分配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