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三章 企业和金融机构审计

第十六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三章 企业和金融机构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属于审计监督范围内的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审计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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