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三章 企业和金融机构审计 第十六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三章 企业和金融机构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属于审计监督范围内的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审计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