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三章 企业和金融机构审计

第十四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三章 企业和金融机构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属于审计监督范围内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
(二)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经营管理绩效情况;
(四)依法缴纳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情况;
(五)产权转让、资产处置、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六)对外投资、融资、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经济事项;
(七)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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