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三章 企业和金融机构审计 第十二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三章 企业和金融机构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资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进行审计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