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四章 政府投资审计

第十九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四章 政府投资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供货、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