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五章 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五章 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政策等,对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评价,对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作出界定。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该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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