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二章 财政审计
第六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二章 财政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收支的平衡情况;
(二)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
(三)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情况;
(四)预算资金的拨付情况;
(五)上年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六)本级预备费、本级预算周转金、超收收入以及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安排和使用情况;
(七)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九)需由财政还款或者承诺的重大借贷和偿还债务情况;
(十)政府采购及国库集中收付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预算收支的平衡情况;
(二)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
(三)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情况;
(四)预算资金的拨付情况;
(五)上年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六)本级预备费、本级预算周转金、超收收入以及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安排和使用情况;
(七)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九)需由财政还款或者承诺的重大借贷和偿还债务情况;
(十)政府采购及国库集中收付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