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二章 财政审计

第七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二章 财政审计 第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政府性基金缴纳使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等与财政收支有关以及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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