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二章 财政审计 第八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二章 财政审计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