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二章 财政审计 第九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二章 财政审计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