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九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七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九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通报和公布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