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九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七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九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通报和公布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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