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九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五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九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五条 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将重要审计事项的整改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督查范围,督促审计结果落实,并根据问题性质的不同,实施行政问责或者追究相应责任。
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城乡规划、工商行政管理、价格、公安、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助落实整改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