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九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九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六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审计整改和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的报告。必要时,可以采取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