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九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四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九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的下列问题和事项,应当采用专题报告等方式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一)涉嫌重大违法违纪的;
(二)严重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
(三)关系重大经济安全和信息安全的;
(四)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其他重大问题和事项。
(一)涉嫌重大违法违纪的;
(二)严重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
(三)关系重大经济安全和信息安全的;
(四)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其他重大问题和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