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九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三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九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三条 对审计机关移送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