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八章 审计程序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八章 审计程序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审计结束,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审计报告;对违反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出具审计决定书;对依法应当由公安、监察、检察机关等部门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