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八章 审计程序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八章 审计程序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送达审计、跟踪审计、联网审计等方式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经审计机关确定为实施联网审计的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未设置符合标准的数据接口的,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将数据转换成能够读取的格式输出。
经审计机关确定为实施联网审计的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未设置符合标准的数据接口的,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将数据转换成能够读取的格式输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