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八章 审计程序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八章 审计程序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纸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资料保存期限规定,保存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电子数据信息,不得覆盖、删除或者销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