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八章 审计程序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八章 审计程序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对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与被审计单位主要经济活动有关的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有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测试,但不得对被审计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损害。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电子数据、必要的技术文档等资料。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电子数据、必要的技术文档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