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八章 审计程序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八章 审计程序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知被审计单位。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知被审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