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八章 审计程序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八章 审计程序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机关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明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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