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九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二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九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报告。审计机关应当及时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