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信息系统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标准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电子数据信息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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