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进行威胁、陷害、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