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