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由其他行政部门实施的,依照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