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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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崂山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崂山风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崂山风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青岛崂山风景名...
第三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崂山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规划,组织、协调风景区保护、...
第四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和城阳区、即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风景区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崂山区、城阳区、...
第五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以及崂山、城阳、即墨等相关区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文物、旅游、宗教、公安、林业、水利、环境保护...
第六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风景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区保护和管理、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对风景...
第七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风景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管理属于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参与风景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村(居)民合法...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按照国家规定进行。
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风景区管理机构、有关...
第九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风景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根据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
第十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批准的风景区规划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
第十一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编制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以及海岛保护等有关专项规划,涉及风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海域保护区的,应当与风景...
第十二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风景区按照资源特色、空间布局和保护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为核心景区。
...
第十三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区规划,不得损害生态、危害安全、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风景区内禁止设...
第十四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风景区规划,确定风景区内村(居)民住宅以及配套生活设施的建设区域,...
第十五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村(居)民住宅。
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内的村(居)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风景区规...
第十六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风景区内禁止修坟立碑,禁止建设经营性墓地。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庄)统一规...
第十七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风景区内的公共交通以及道路、供水、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相关区人...
第十八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在风景区内从事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向性设计...
第十九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在建设项目审核过程中,应当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向性设计方案等内容,在风景区相关社区(村庄)...
第二十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条 风景区建设应当保持自然特性,体现特色风貌,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风景区可持续发展,避免园林化、城市化、过度人工...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一条 风景区的地形地貌、海岸、沙滩、岩石、岛屿、水体、植被、古树名木等自然景观和特色建筑、文物古迹、摩崖石刻等人...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二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评价、登记,对风景名胜资源实行动态监测、管理。
景点现状级别低于...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三条 风景区内的河溪、泉水、瀑布、池潭、水湾等,应当保持自然状态,除按照规划要求保护、利用并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四条 对典型冰川遗迹、珍稀岩石、珍稀植物品种等的集中区域,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识和必要的保...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五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风景区内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明确保护要求,防治环境污...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六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风景区封闭育林、林相更新等植树绿化和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并采取有关生态...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七条 风景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除经依法批准的特殊用火外,禁止烧荒、野炊、烧烤以及其他野外用火。森林高火险期内,禁...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八条 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开矿、采石、采砂、开荒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非法引...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因...
第三十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三十条 经批准在风景区内进行建设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三十一条 风景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内,应当保持山体完整,保护风景区以及周边的整体环境。经批准进行的建设活动,建设规划、建...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三十二条 风景区的海域保护区内,禁止围海、填海(建设符合规划的码头除外)、采石、采砂、破坏沙滩;禁止建设破坏景观的工...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三十三条 风景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应当同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风...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相关区人民政府、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风景区规划扶持风景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民,...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风景区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以集体财产、家庭财产通过股份合作、联合...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为保护、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确需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房屋等财产的,应当按照法...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培训、资金扶持等措施,提高风景区内村(居)民的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
风景区管理...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与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居)民代表等,建立风景区保护与...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完善交通、住宿、餐饮、购物等方面的旅游配套设施,...
第四十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四十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合理确定游览路线,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路标以及景点、景物说明标识,在景区险要部位设置符合...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风景区管理机构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景区最大承载量时,风景区管理机构...
第四十二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旅游安全需要,采取机动车辆行驶限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进入风景区内的机动车辆应当按...
第四十三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风景区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第四十四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风景区内治安、消防等的人员、装备。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风景区...
第四十五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相关区人民政府、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区内设置必要的环境卫生设施,统一清运和处置生活垃圾。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风景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内经营,不得围追兜售、强买强卖...
第四十七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进入风景区的旅游者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风景区旅游秩序、安全保障、设施管理等有关制度。
第四十八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平台,发布风景区保护、管理以及公共服务信息。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
第四十九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风景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在风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
第五十二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风景区内修坟立碑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
第五十三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风景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区管理...
第五十四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第五十五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风景区内野外用火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第五十六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在风景区内从事开山、开矿、采石、采砂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由风...
第五十七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区内采集物种、标本或者张贴、悬挂户外...
第五十八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
第五十九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围海、填海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
第六十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围追兜售、强买强卖、强行揽客,或者未在...
第六十一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遵守风景区游览秩序、安全保障、设施管理等有关制度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
第六十二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
第六十三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由其他行政部门实施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