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三十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三十条 经批准在风景区内进行建设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减少对风景区旅游秩序的影响;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临时性设施和物料临时堆场,恢复环境原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