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三十一条 风景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内,应当保持山体完整,保护风景区以及周边的整体环境。经批准进行的建设活动,建设规划、建筑物的设计应当与风景区的景观相协调,不得对山体形成封闭式遮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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