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采集物种、标本;
(二)张贴、悬挂户外广告;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等;
(四)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五)设置穿越景区上空的游览航线;
(六)利用景物、景点拍摄电影、电视;
(七)捶拓碑碣石刻;
(八)其他可能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一)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采集物种、标本;
(二)张贴、悬挂户外广告;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等;
(四)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五)设置穿越景区上空的游览航线;
(六)利用景物、景点拍摄电影、电视;
(七)捶拓碑碣石刻;
(八)其他可能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